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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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7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10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5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但也存在“人地不对应”、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 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2017年6月底前划转到位。 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政策力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4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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