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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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13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1-0003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1〕15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1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 、区)党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我们制订了《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是省委、省政府面向高技能人才设立的培养支持项目,从高到低分为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4个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加强优秀技能人才遴选评价,关注新领域、新行业、新业态中的技能人才,重点培育一支覆盖广泛、梯次衔接、技艺高超的 “十百千万”新时代浙江工匠骨干队伍。到2025年,重点培养支持30名左右浙江大工匠、300名左右浙江杰出工匠、3000名左右浙江工匠、10000名左右浙江青年工匠。

第五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省人力社保厅牵头负责,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浙江大工匠每2年遴选一次,浙江杰出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实施。浙江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总工会组织实施。浙江青年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团省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新时代浙江工匠从我省各行各业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中遴选。新时代浙江工匠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原则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浙江大工匠人选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绝技绝活,在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荣誉;

(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或有重大发明成果、重大技术革新;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重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

第九条 浙江杰出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精湛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获得浙江省首席技师荣誉;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培养选手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条 浙江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 浙江青年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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