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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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03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1-0001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1〕1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0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蓬勃发展,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决定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引才补贴、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资助标准及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及范围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万元,资助2年。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各流动站的申请人员应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招收计划规模基础上扩招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省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人员,由省级财政依据标准补足差额;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地方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

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的标准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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