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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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30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18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61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1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由各地确定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标准由各地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自行确定。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上述资金可以用于缴费补助,具体金额和补助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上述资金用于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员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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