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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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26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17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54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6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构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劳动保障监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全省“一套评价体系、一个评分标准、一份信用报告”的要求,实行集中评价和动态评价。省人力社保厅依托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集中开展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各地应于省人力社保厅集中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确认。经属地确认后,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相关部门及社会查询和应用。各地不再单独开展等级评价,当地制定的劳动保障信用工作相关文件制度和评价标准等要及时清理。

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等级,满分1000 分。其中:850分以上为 A 级(优秀),800~850分(含)为B 级(良好),750~800分(含)为 C 级(中等),700~750 分(含)为 D 级(较差),700 分(含)以下为 E 级(差)。

二、严格落实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劳动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等。各地要严格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好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列入、推送、续延等。要按照“应列尽列,有列必惩”的要求,不断加大对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要实行严重失信名单动态管理,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列入、变更、移出、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

三、广泛开展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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