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17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13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47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9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各市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制定以品德、业绩、能力为重点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六)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第八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高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高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7人,其中专家代表不少于7人。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其中主任委员库、专业评议组组长库需3人以上,副主任委员库按实际抽取副主任委员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八条  全日制或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形式进行。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初定工作由厅局级单位或人力社保部门,或经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9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