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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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5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3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12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14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条 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 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六条 省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或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七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填写《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5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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