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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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3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23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8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现就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各地推进试行参保工作应以稳妥为先,试行工作初期参保范围适当从紧,待取得较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有序推开。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产业结构特点,在诉求强烈群体、管理较规范区域开展试行参保工作。 (三)坚持制度统一。各地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各地可同时开展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也可选择其中之一先行试行参保。各地应为要求参加试行参保的用人(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开辟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途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4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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