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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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3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24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88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经研究,现就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类似性质的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实际从业,原则上需本人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不能提供合同的,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二、村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其任村干部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核定工龄时,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 三、自主创业人员(含全日制高校学生经批准休学创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4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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