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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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94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8-0016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8〕70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6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蓄电池行业发展实际,就我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蓄电池相关专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能源与原材料行业中,将蓄电池行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蓄电池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建立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蓄电池高评委),承接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蓄电池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申报。蓄电池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蓄电池相关专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及省内骨干企业等行业企业专家,研究制定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科学分类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蓄电池相关专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若干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由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公布,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备案。

(四)其他要求

1.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要研究提出蓄电池行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蓄电池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蓄电池行业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蓄电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蓄电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蓄电池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蓄电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值。

(四)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高评委审核确认,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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