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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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4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12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6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3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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