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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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4-0030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4-01-19 10:05:07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二)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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