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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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00248503X/2003-0000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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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3-01-14 12:39:11
法规正文

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落实温州跨世纪人才发展计划,积极推进现代化新温州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具有很高造诣、作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很强科研开发潜力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市现代化建设。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

  (一)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取得硕土(含硕土)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某一领域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在国家机关担任过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七)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

  (一)担任市"五个一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

  (二)以技术入投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企业;

  (三)竞聘担任市、县两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在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要领导职务,或担任市具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开发工作;

  (五)开展讲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等活动。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优惠待遇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第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鉴定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可先经过人才测评和专业组评估。

  第八条 调人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调随迁。对来温后身边无子女的,可从外地随调或随迁1名已成年的子女(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其父母年老且无人照顾的,也可随迁。

  对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调随迁人员,一律免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补偿金或类似的费用。

  第九条 建立户籍准入制度,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准人证。持户口准入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本人愿意调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若原工作单位不放,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用人单位又急需的,其人事关系可在本市重建。

  第十一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本市参加专家评选(包括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151人才工程”选拔等)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等。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已办理户口准入证,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的,小学、初中阶段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在经常居住地附近对口学校就读,免收教育补偿费和集资费;高中阶段,按报名志愿择优录取,收费标准与本地户口学生相同。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原所在学校属重点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在本市相应的重点学校就读。

  高层次人才共子女择校就读的,教育集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 在经济实体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可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所任职务、本人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按不低于工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在温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来温短期服务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来温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其退休年龄可相对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10年。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提供50套经济适用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备用房,供短期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或供来温定居的高层次人才购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也可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高层次人才来温长期定居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单位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带产品来温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相应的科技成果可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职务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四)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在市区、各县(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科技经费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创新基金的支持。

  (五)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在市区、各县(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用房,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

  第十九条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培训、交流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按我市同类人员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来温工作、生活、就质等方面提供最大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开发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高层次人才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特殊贡献的,除用人单位给予各种待遇外,视其贡献大小,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区应为高层次人才来温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企业,发挥他们的作用,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人事代理、进出口代理、商务、税收、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不断增加人才开发、科研和教育投入,加强科研中心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在温开展学术活动、科研合作、承担科研课题创造优越的条件,努力完善高层次人才科研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加大高层次人才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建立温州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从事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同

时享受《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工作的,同时享受《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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