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关于调整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落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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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市局关于调整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落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000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0-11-20 12:41:53
法规正文

市局关于调整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落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为切实做好
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落户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精神,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在杭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
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凡取得杭州市人事局统一颁发的《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均可办理在杭落户。
二、 办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落户,凭以下材料直接向市局申报审批:
1、《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本人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个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各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准迁证》和经审批同意并盖章的《审批表》予以落户。
三、 有关说明
1 外籍留学人员根据本人意愿, 凭省教委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直接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在杭定居,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在杭永久居留,无须落户。
2、对出国留学人员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来杭创业并要求落户的,应由其本人或家属到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取得回国定居人员证明,再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妥有关手续后,办理进杭落户或恢复户籍手续。
3 因故无法办理《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人员,但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并有接受单位的,其户口进杭落户手续按原有规定办理。
4 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可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规定随迁在杭落户。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

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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