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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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000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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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0-11-13 12:30:20
法规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20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年11月13日

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绍兴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的经济强市、文化名市、旅游大市的进程,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市现代化建设。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才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是: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其他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和高新技术、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经市高层次人才鉴定小组认定的,可视作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担任市"五个一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开展讲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等活动;以技术合作、技术人股、投资等形式来绍兴办企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开发、课题研究和管理工作;担任在绍高、中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担任市、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咨询专家;到党政机关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鼓励发挥其专业特长,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攻关、讲学等活动;来绍短期蹲点服务、实践锻炼,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和科研开发基地。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鉴定制度。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可先经过人才测评和专业组评估。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调随迁,对来绍后身边无子女的,可从外地随调或随迁1名已成年的子女(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其父母年老无人照顾的,也可随迁。具有博土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其直系亲属可随调随迁。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各类人才,愿来我市工作的,均可先落户后落实工作。

  第八条 建立户籍准入制度。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准人证,持户口准入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本人愿意调入本市但原工作单位不同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原工作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而用人单位又急需的,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批准,其人事档案可在本市重建。

  第十条 对末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本市参加优秀企业家和专家评选(包括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等。

  第十一条 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凡愿来绍兴创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有关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并根据本人意愿代办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已办理户口准人证),其配偶的工作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的,可以自由择校,各地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度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引进到党政部门工作的,工资待遇从优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人股等收益分配方式。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50%;本人科技成果在市区、各县(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科技经费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创新基金的支持;本人科技成果推广到市区、各县(市、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用房,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

  第十五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绍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享受廉租房政策)以及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周转用房。

  市政府每年提供30套(每套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优惠购房指标,用于引进到市级党政部门工作的高级人才其住房安排上可先租后买,也可以马上购买,购买住房时享受一次经济适用房政策,并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购房补贴和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各县(市)政府和市直企事业单位给予引进高级人才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补助费一般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引进到电子信息技术等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区购置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其购置住房时所支付金额5年内可在本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中相应抵扣。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区应为高层次人才来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税收、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优先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引进人才工作的投入,为高层次人才在绍开展学术活动、科研合作、承担科研课题创造优越条件,努力完善高层次人才科研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引进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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