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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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12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5-12-20 14:59:23
法规正文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已按有关程序实施破产或关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供养遗属、精减职工等费用也应一并清偿。

改制前养老保险费缴纳不足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筹集或调剂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改制后,应根据职工分流不同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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