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一次性提留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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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一次性提留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6-00065
发布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0-19
法规正文

浙劳社老〔2006〕4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

保障经费一次性提留标准的通知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和《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67号)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的一次性提留标准作如下调整: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每年6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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