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和充分就业村创建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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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和充分就业村创建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0-0592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0-05-17 08:54:39
法规正文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自2006年全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围绕创建目标,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水平,推动创建工作向农村延伸,健全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和充分就业村创建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认定工作

  按照浙劳社就〔2008〕80号文件明确的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范围、内容、方式、标准,对历年已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核认定,对新申报的社区进行考核认定,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做好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认定的范围和数量

  申报认定的范围为2009年底前,经各市认定,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的社区。2010年将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共100个,具体名额根据各地创建工作情况和所辖社区数量等因素分配(详见《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申报认定的标准和要求

  1.连续三年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各项指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4.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范性强;

  6.群众满意度高。

  (三)申报认定的原则和步骤

  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2010年11月20日前,各市报送《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申报表》(附件2);2010年12月20日前,省厅对各市申报的社区组织开展抽查和审核;2010年底前,完成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认定。

  二、关于充分就业村的创建考核工作

  (一)创建的目标和要求

  充分就业村的创建目标是:各项扶持创业和转移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积极参加就业准备活动,被征地农民和低保家庭劳动力等就业援助对象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转移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环境良好,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农民收入得到提高。行政村范围内登记转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人数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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