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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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9-0622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9-07-28 11:12:17 |
法规正文 |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统 战 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浙统发〔2009〕36号 —————————————————————— 关于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党委统战部、经贸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 自2004年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以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重大事件面前,他们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表现出比较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精神风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今年正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表彰先进,展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的重要贡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健康成长,根据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统发〔2009〕59号)精神,经省委领导同意,省委统战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决定,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建设者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进一步激励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定信心,应对挑战,积极引导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施转型升级,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各级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主要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推荐评选要兼顾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获得全国、省级优秀建设者称号的不再重复评选。 不含港、澳、台人士。 (二)表彰名额 本次推荐全国优秀建设者6名,省级优秀建设者50名。 三、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同时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关爱员工、诚实守信以及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服务北京奥运会、抗击自然灾害方面;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 (三)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转型升级等方面; (四)企业文化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方面。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要侧重于在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以及专业水平、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或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评价由各市自行把握,推荐时由各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出具推荐说明。 (一)各市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推荐评选的名额、条件和程序,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参评人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 (二)各市推荐人选在市级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经市委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会同候选人材料一起,于8月20日前上报省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①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申报审批表;②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要在B级以上,含B级)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③浙江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综合评价结果及信息登记表。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一同上报。 (三)省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候选人进行审核后,提交省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上报全国优秀建设者推荐人选和省级优秀建设者人选,报省委领导同意后,并将全国优秀建设者推荐人选和省优秀建设者人选在《浙江日报》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奖励形式 全国优秀建设者以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名义表彰。 省优秀建设者,以省委统战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名义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不正之风。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群众民主参与,努力扩大活动影响,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统战部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联合组成“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联。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评选表彰活动实施办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880 87053928 附件:1.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名单 2.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候选人名额分配 3.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申报审批表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09年7月6日 主题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优秀建设者 评选 表彰 通知 抄 报:中央统战部 抄 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纪委 (共印 150份)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办公室 2009年7月 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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