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届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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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第二届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9-0621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9-05-06 09:45:43
法规正文



浙组通〔2009〕2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省广大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09〕6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结合中央四部门的评选表彰,组织开展浙江省第二届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队伍中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群众公认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面向基层一线的个人和单位,其中“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工作5年以上、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公务员中评选。

(二)推荐表彰名额

  本次全省拟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3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1个,其中,“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对象杭州、宁波市各推荐1-4名,温州市推荐1-3名,其他各市推荐1- 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对象杭州、宁波市各推荐1-2个,其他各市推荐1个;省级各部门(单位)有合适对象也可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地方税务局可以系统为单位各推荐1名个人和1个集体;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监狱、劳教)、省法院、省检察院可各推荐1个集体。在全省推荐的基础上好中选优,向国家推荐1-3名先进个人和1个先进集体。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堪称楷模;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5.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直接、有力的措施,在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职,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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