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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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1-0598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1-09-05 10:41:27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切实做好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直考区考试中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参与或直接对其他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市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中,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当场告知所记录内容,并要求应试人员签字,拒绝签字或擅离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记录拒绝签字或擅离情况,交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入答卷袋或答题卡袋,第二联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处理的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72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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