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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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9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4-03-24 13:49:55 |
法规正文 |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精神,现就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着眼于落实高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深入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二)坚持充分放权、分步放权与加强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 (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四)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实现个性化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自主评聘的实施范围与对象是,全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教师”)。 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高校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自主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由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空岗数内择优聘任。 四、主要内容 自定标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高校参照并不低于省基本要求,自主制定分类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 自主评聘:高校自主组建相关评聘机构,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依据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自主开展评聘工作。评聘工作须邀请一定比例的校外及行业专家参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常态化。 自主发证:谁聘任谁发证,根据评聘结果由高校自主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五、实施步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4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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