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8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4-03-19 08:20:4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作为构建以“双爱”为核心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4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