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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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8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3-13 08:05:24
法规正文


各市及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8号)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申报

(一)考生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县级以上鉴定中心或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全省统考的考生填写《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各级鉴定中心应督促报名点正确输入考生信息(务必将考生的手机号码填入系统的“备注”栏中),确保准确无误。信息上报后,将不予修改。

(二)各市鉴定中心、省属单位按职业、等级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补考人员单科合格成绩汇总表》,并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以书面报表(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报省鉴定中心。

秘书(含涉外秘书)还需根据《秘书智能化考试系统计算机配置要求》(附件4)填报《秘书智能化考点(考场)信息表》

各项统考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半年4月7 日、下半年9月30 日。

(三)统考职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逾期需作首考生申报鉴定。

(四)理论、技能成绩均合格但英语科目未通过的涉外秘书考生,可在成绩有效期(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内提出核发普通秘书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流程为:考生于考试成绩公布后20天内向原报名机构提交申请;机构(包括省属单位)在3天内汇总并报同级鉴定中心;市级鉴定中心在10天内完成审核后交至省鉴定中心终审并办理相应等级的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二、鉴定方式

(一)各职业等级鉴定方式详见《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1)和《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2)。

秘书(含涉外秘书)5-3级采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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