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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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3-0606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3-03-15 10:20:09 |
法规正文 | 省直、中央在浙各单位: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工作安排,现将2013年度省直、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省直、中央在浙各单位现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申报以下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 (一)初、中、高等级工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电工、维修电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收银审核员、计算机操作员、保安员等13个职业(工种)。 (二)技师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服装制作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等14个职业(工种)。 (三)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餐厅服务员等10个职业(工种)。 二、申报条件 (一)初、中、高等级工 1.初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11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 2.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2010年取证),经本职业(工种)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2006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 3.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200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 (3)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11年取证); (4)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2年(2001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1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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