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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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3-0605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3-02-07 08:42:44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定期督查执行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强化内控建设。各地要在2013年2月底前将纪律规定和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在门户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 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各项内部监控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工作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也在增加,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保险工作特点和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纪律规定》和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办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其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使之入脑入心,付诸行动。要在每年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保险专业会议中,专门安排这方面的内容,开展经验交流,做到警钟长鸣。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0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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