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6-12-23 00:00:00 |
法规正文 |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政策法规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 第五条 省人力社保厅制定全省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41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