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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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4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6-11-29 00:00:00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同意在宁波市开展新材料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和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函》(浙人社函〔2014〕74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精神,结合2015年试点情况,今年对评审条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强化了塑机行业的特色业绩指标,增加了工作绩效考核和薪酬指标。二是建立了量化评分标准,强化量化评分在评审中的运用。三是取消外语、计算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塑料机械”是指塑料加工工业中所用的各类机械和装置的总称,包括挤出机、注塑机、吹塑机、吹膜机、压延机、密炼机、热成型机等。申报评审范围为在浙江省内塑料机械整机及专用零部件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含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等)等工作性质的专技人员。申报对象的评审资历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专技人员的可申报评审: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在塑机领域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者,可破格申报塑机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塑机领域的相关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2项授权发明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入选省“151”第三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入选设区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培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完成塑机领域省部(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塑机领域专业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或撰写过3篇具有较高质量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塑机领域专著或译著二章以上。 6.按照量化评分标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能力的自评分达到70分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4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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