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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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44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6-10-12 00:00:00
法规正文




浙人社发〔2016〕9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清算的范围和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此次清算。上述单位应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就2014年10月至单位纳入参保期间(以下简称“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按规定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进行收支结算。

二、关于基金清算的基本方法

基金清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和职业年金基金清算,两个基金分别结算、同步操作。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清算,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结算。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原则上采取收支差额结算的方法进行。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准确计算参保单位在清算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于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差额作为补缴额,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如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差额作为应支付的退回额,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申拨相应资金并通过支出户银行返还给参保单位。

1、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按每个参保人员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基数×28%)之和计算。

(1)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清算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新招录人员(含军转干部)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浙政发〔2015〕2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金应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每个参保退休人员清算期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和计算。

(1)浙政发〔2015〕25号文件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2)“中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3)清算期间的死亡“老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4)清算期间死亡的“中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均不纳入此次清算。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再与参保单位统一结算。

4、各统筹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采取全收全支的方法。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区研究确定。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清算

职业年金基金清算统一实行全额征缴的方法。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国库。

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相关政策出台之前,“中人”的职业年金待遇暂由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垫付。待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后,职业年金基金和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基金清算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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