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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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40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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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6-01-04 00:00:00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5〕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协议管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申请、审核、评估等流程,实现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要综合考虑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分布、医疗资源布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评估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服务质量好、内部管理严、群众评价优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条款,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之间的谈判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加强对医药机构及医生日常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要完善定点协议管理档案,做到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则前置、程序透明、过程可溯、结果公开。

二、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取消医保定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从原来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杜绝变相审批等行为;要对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程序、申请条件、评估规则、协议谈判、协议签订等开展行政监管,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严控经办廉政风险。各统筹区要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控制度落实,有关机构和人员切实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腐败情况发生;要主动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是简政放权。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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