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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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13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办函〔2021〕7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1-04-01 20:22:44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全省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数量

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行动,2021年在全省遴选“浙江工匠”600名左右,具体遴选指导数见附件1。

二、遴选要求

(一)“浙江工匠”人选遴选条件,应严格按照《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2021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要优先推荐省未来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省制造业首台(套)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省总工会2017-2019年选树命名的浙江工匠,符合《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积极鼓励推荐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各设区市和省产业工会推荐的“浙江工匠”人选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性高技能人才。为将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浙江工匠”培养支持范围,避免重复支持,已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浙江省“拔尖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再推荐参加“浙江工匠”遴选工作。

(三)推荐人选年龄和在职工作计算时间点为2021年4月1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内的人员,所在单位还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对入选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返聘1年以上。

三、遴选程序

“浙江工匠”遴选工作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按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市或省产业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汇总申报名单,会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市总工会汇总。

(二)推荐。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各市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和省各产业工会,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浙江工匠”人选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根据遴选条件、推荐指导数,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并公示,确定人选后向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正式推荐。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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