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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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157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18-12-1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广大技术工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工匠精神的谱写之地、技能创新的绽放之地、技术工人美好生活的实现之地,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从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入手,健全机制、创新政策、强化服务,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让技术工人有更多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学技能、练技能、强技能,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待遇引领机制 1.建立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系1名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每年至少听取1次意见。推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优先安排1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职或兼职。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我省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2.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获得者中,应适当提高技术工人的比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注重技术工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技术工人党员比例和质量。(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3.鼓励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技术技能总监职位或技能专家岗位。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鼓励各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的内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地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4.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明确人才类别,在落户、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当地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解决就学。(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 5.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着力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休疗养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三、探索创新技术工人培养和成长途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4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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