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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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35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0〕8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法规正文

201033日制定,201912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126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根据201512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11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秩序。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厅办公室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宣传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厅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立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现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存、更新本处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并做好登记;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四)完成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七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厅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管理机构、直属单位;

(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程序、期限、示范文本、受理部门、监督部门情况;

(五)行政执法: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责任部门、执法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六)工作业务:涉及规划财务、就业促进、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市场、军官转业安置、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调解仲裁管理、劳动监察等;

(七)人事管理:厅机关公务员考录、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

(八)仲裁信访: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信访受理、办理流程;

(九)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十)工作动态: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动态信息。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处室、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单位的初审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确有必要,依法报省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发文拟稿单政府信息公开栏中设置两个选项,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选否的,需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选是的,注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及时编制、公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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