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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缩小我省民族乡(镇)、民族村(以下统称民族乡村)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推动我省民族乡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

  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加注重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推动改革创新与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着力解决制约民族乡村发展的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发展的协同性、整体性,共同推动我省民族乡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全省少数民族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且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5万元;民族地区全面消除年收入10万元以下集体经济薄弱村;民族乡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努力把民族乡村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生态优美、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

  二、加大财政资金帮扶力度

  (一)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镇)200万元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纳入省与市县年均衡性转移支付结算。优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被国家民委评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民族村奖励100万元,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对口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结对关系,18个经济发达县(市、区)每年给予结对的民族乡(镇)帮扶资金不少于80万元;28个省级单位每年为结对的民族乡(镇)办1至2件实事,并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进一步支持。结对帮扶期限为2018—2022年。

  (三)健全主体责任体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制订具体的支持政策与措施,推进民族乡村加快发展。民族乡(镇)所在设区市政府每年对每个民族乡(镇)的帮扶资金不少于50万元;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民族乡(镇)的帮扶。对列入浙江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示范单位培育名录的民族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支持资金。

  三、支持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

  (一)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有关单位在安排资源保护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民族乡村的项目建设,改善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对政府出资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林业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要求民族乡(镇)政府配套资金。省农办等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村建设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民族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指导,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创建名单。省建设厅要指导民族乡村加强规划,积极申报传统村落,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交通运输厅要重点支持列入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培育名录的少数民族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林业厅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培育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家特色村。省商务厅要重点支持民族乡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建设现代商贸特色镇。

  (二)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省农办、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十三五”期间,力争60个左右的民族村建设成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5个以上民族村培育成为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20个左右的民族村打造成为乡村A级景区,3个以上民族乡(镇)培育成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农办、省民宗委、省旅游局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精品民宿、农家乐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推动民族乡村旅游事业发展。

  四、支持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

  (一)扶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民族乡村山海协作工程建设,指导民族乡村积极打造生态旅游和休闲养生基地。省经信委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发展智慧农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村发展中草药产业。省民宗委要加强对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指导,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经济特色园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来料加工和民族工艺品生产基地以及民族特色产品知名品牌等。省人力社保厅要积极帮扶民族乡村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指导。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要切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农(林、渔)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并在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浙江农业博览会等展会中对民族乡村特色产业的布展提供优惠。省旅游局要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参加中国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推荐优秀民族商品参加中国民族旅游商品博览会。

  (二)支持民族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省环保厅要支持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环境整治项目和

  资金,协助民族乡村争取生态环保项目的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在污染土壤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

  五、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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