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0005
浙林资〔2020〕3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采伐技术规程,加强服务指导,规范采伐管理,确保森林持续经营、合理利用。
二、明确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或蓄积量标准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申请(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对其他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采伐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国有林、天然林和公益林内的小额采伐可提供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森林病虫害除治、灾害木清理、森林经营项目以及科研实验项目等项目类采伐可结合工程或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同步开展采伐作业设计,提供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
三、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违法使用、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应对地表进行平整,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种植树木。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地径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密度不低于110株/亩;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行距不大于2米。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四、明确树木补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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