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4-2019-0012
浙林保〔2019〕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委托事项
(一)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需单独出具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材料中规划依据由项目业主提供改由林业主管部门自行提取,申请材料由四项减为三项,即申请报告、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论证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
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3.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直接管理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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