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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74-2019-0010

浙林改〔2019〕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经营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自留山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林地经营权、以及上述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林地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除互换、转让方式外的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证,是指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流转受让方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对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予以登记并发放林地经营权证的行为。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样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第四条  统管山的林地使用权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的林地使用权人是指林地承包权人,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人是指自留山使用权人。流转受让方是指与林地使用权人形成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相对方。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及受让方合法获得林地经营权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融资担保、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证有效期以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责任山最长期限不超过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统管山和自留山最长不超过205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告;

  (五)记载于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台账;

  (六)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证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集体统管山流转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材料;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材料;

  (三)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

  (四)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材料欠缺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受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申请林地经营权证发证。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流转受让方可以不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单方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一)流转受让方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二)林地灭失、征占用等,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错、漏记载或者污损、破损、遗失等,申请更换或补办的;

  (四)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涉及林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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