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4-2019-0001
浙林计〔2019〕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宁波不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资金的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资金是指中央及省安排的林业建设任务(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三条 浙江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全省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资金稽查工作由浙江省林业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局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实施。
第四条 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 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林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主要对林业项目和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包括资金计划的申请、分解下达、使用、管理,项目实施、产出和效益及其他有关情况。
(一)资金计划的申请情况。是否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内容、限定条件等申请项目资金,是否真实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等。
(二)资金的下达、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将上级下达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资金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财务制度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等。有无虚列工程支出、超范围或超标准支出和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现象。
(四)会计核算情况。
(五)项目管理情況。包括基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其变更等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调整投资计划,项目实施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情况,有关档案管理情况等。
(六)项目的完成和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完成实际情况;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及满意度情况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的方式
第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采取直接派出检查工作组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自查或材料送审检查等方式。检查工作组由局规划财务处、资金管理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或两者共同派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人员开展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实地查看工作量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在线监督。
第四章 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的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确定年度资金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林业重点工作需要,结合稽查工作特点和上级部门的稽查要求,初步确定年度被稽查单位和项目,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编制年度稽查工作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局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确定稽查和绩效评价方式。依据年度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确定组织方式,组成检查组并安排工作进度,确定检查方法和程序等。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确定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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