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17-0008
浙林资〔2017〕4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厅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我厅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我厅2016年11月11日下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浙林资〔2016〕76号)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与我厅森林资源处联系。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10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省林业厅审批(含审核,下同)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随机抽查监管的要求,以及《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省林业厅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浙林策﹝2016﹞8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省林业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
(二)省林业厅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三)省林业厅委托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林业厅每年组织一次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由厅森林资源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技术工作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等相关技术单位承担。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以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行为。需采伐林木的,应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除第(一)项内容以外,还应检查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应检查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林业设施占用林地的,除第(一)项内容以外,还应检查是否超过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情况。
(四)省林业厅委托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批的,除第(一)项内容以外,还应检查使用林地审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档案是否完整,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项目抽取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厅森林资源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项目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长期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林业设施和到期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以及上年度抽查但未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每年检查前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为全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第七条 检查项目的抽取方式是:
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不少于2%,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
(一)省林业厅审批的长期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少于10个。
(二)省林业厅委托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批的长期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和林业设施不少于15个。
(三)省林业厅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长期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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