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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建〔2017〕16号

各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的创新实践思想,保障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永续利用,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章)

2017年10月26日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浙江中的作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过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评价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每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每个风景名胜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价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当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风景名胜区,检查结果计入,不另行开展管理评价。当年度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执法检查不达标或达标,但存在一些问题的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下一年度纳入省建设厅开展管理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项:主要包括总体规划编制、遥感图斑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报告编制、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实施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景源、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景点及游览设施建设管控,游览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景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情况。

  (三)鼓励项:主要包括保护、提升、弘扬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价值,积极开展的特色、示范工作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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