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17-0003
浙林种〔2017〕3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和管理,强化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5月16日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省林业厅组织编制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资金扶持相关政策,开展有关技术交流培训;建立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第六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林业科研、育种和遗传多样性保护需要,异地或就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特种林分或离体保存的遗传材料及其设施。主要保存方式及保存对象包括:
(一)异地林分保存方式,主要对象包括:
1、以抽样方式保存的树种遗传多样性群体;
2、为树种遗传改良目的而收集、创制的各类育种材料,如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选育品种、地方品种等。
(二)设施离体保存方式,主要对象包括具有较高遗传价值树种的代表性或特异性样本材料,如种子、器官、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第七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实行分级设立:
(一)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厅设立,其种质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应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对珍稀、重要树种的遗传多样性长期维护具有关键性作用,或对重要树种的遗传改良具有重要价值。
(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由市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其种质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对本地区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申请设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依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财政投资为主建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其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企业、育种者出资建立的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库,其林木种质资源归收集保存者所有。
第九条 公共林木种质资源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并予以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科学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具有较高的遗传多样性和代表性,或具有重要保护、科研和育种价值,且知识产权明确;
(二)土地权属清楚并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公共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建设在国有土地上;
(三)具备较好的生产基础设施,符合种质资源长期保存的需要;
(四)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自主育种创新能力或建立了产学研长期合作创新的机制;
(五)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种质资源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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