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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浙教学〔2007〕15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校招生批次调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和高考制度的严肃性及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高校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9月10日开始,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统一使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同时,启用“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附件2)。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印模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提前批录取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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