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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浙教计〔2016〕5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国税局,有关普通本科高校,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的积极成果,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定位

(一)指导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着力增强独立学院独立发展、规范发展、持续发展能力,积极鼓励独立学院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

(二)发展定位。坚持应用型高校发展方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实现独立学院的特色化发展。

二、确立独立主体地位

(三)各母体高校和举办者要切实加强独立学院规范设置工作。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落实“七独立”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保障和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和母体高校应将出资足额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独立学院名下。学校存续期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抽取、挪用学校资产和办学经费。高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母体高校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的投资原则上应通过资产公司实施,由资产公司代表母体高校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2016年起,省里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通过省级验收后,报教育部验收。

(五)落实独立办学主体地位。规范设置完成后,独立学院参照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纳入统一管理,独立编报预、决算,并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三、理顺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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