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目前,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我省省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经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也统一调整为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高校要合理利用校内资助专项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高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高校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的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式从原来既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调整为统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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