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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

朗读
浙教基〔2015〕4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探索完善多元评价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并为高校选拔录取学生提供可信可行的参照材料,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在《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基础上,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满足高校选拔人才参照需要,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评价。反映和评价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注重学生成长过程,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

坚持客观记录。如实记录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活动情况和具有个性特点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坚持民主评定。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探索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以事实为依据,确保产生具有很高认同度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简便实用。实行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结合,让学生易于参与、让老师易于指导、让各方易于监督。

三、评价内容

(一)品德表现。

主要考察学生在品德操守、责任义务、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家国情怀、尊老爱幼、社会责任、集体荣誉、诚实守信、交流合作、遵守纪律,以及能够客观记录学生道德认知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二)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学科必修和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及表现,包括必修课程学习内容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以及学科特长及获奖等情况。

(三)运动健康。

主要考察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身心素质、运动技能和体育综合素养,包括达标测试、体育运动特长,以及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及获奖等情况。

(四)艺术素养。

主要考察学生音乐美术课程修习与相关艺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艺术素养,包括艺术鉴赏能力、表现能力、创造能力,以及艺术特长及展演比赛获奖等情况。

(五)创新实践。

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实践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包括科学实验、技术操作、职业体验、军训,以及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中形成的作品等情况。

各地各学校应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和方法

(一)客观记述。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采用写实方法,客观记述每一位学生每学期最为突出的个人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全面、全程录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做到有人记录、有人核对,可供查询。

(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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