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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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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教外〔2012〕7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组织实施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我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浙江省“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国家试点项目的意见》(教外综函〔2012〕6号),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就做好浙江省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中外合作办学指导思想

我省普通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资源、办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手段、质量评价体系、管理经验,不断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省高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二是坚持把合作办学的目的放在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上。

二、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程序

1.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我省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2.我省高校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3.受教育部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中外合作办学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评议的主要内容:

(1)学术基础:包括办学思路、培养目标、办学模式、办学条件、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科建设和突出特点。

(2)法律基础:包括申请文件、合作基础、合作协议和合作方式。

(3)国际基础:包括资信评价、策略动机和项目定位。

4.省教育厅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议结果报教育部。

5.教育部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6.省教育厅公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监督管理

1.按照《浙江省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我省高等院校应制定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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