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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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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四)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内涵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五)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的原则。岗位设置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聘用制度和促进用人机制改革结合起来。通过竞争上岗,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六)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七)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九)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十一)根据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四、岗位等级设置

(十二)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十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十四)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十五)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十六)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七)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学校发展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十八)根据高等学校的定位、规格、规模和水平,分类制订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为15:30:48:7;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为12:30:50:8; 其他本科院校为10:28:52:10; 示范高等职业院校为8: 27:50:15; 其他高等职业院校为6:26:50:18。

2.高等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为: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为1:3:6;副高五级、六级、七级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为5:5。

3.高等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十九)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高等学校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需兼任的人员,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二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六、岗位任职条件

(二十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十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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