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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     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并根据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资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核发证书。对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和资质就位,统一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就位换证工作于2004年8月底前结束,其中二级和二级以上资质物业企业请于2004年6月底前按附件2所列的申报材料由各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厅。     三、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三级资质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其资质等级名称统一为暂定叁级;一年后,按照规定的条件给予定级。原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尚未到期、但符合《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继续有效,待其有效期到期后再予以换证。     四、认真抓好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管理和资质年检工作。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原相应资质核准部门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条件或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并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资质管理办法》为准。请各地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情况于2004年8月底前上报我厅。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统一使用建设部委托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的资质证书,请各设区的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2005年底前所需的资质证书数量统计汇总后于2004年7月底前上报我厅,以便统一向建设部订购(原已购买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下载。附: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二级资质) 3、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供的材料
浙江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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