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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建设部近日下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随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主动与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监管制度,结合开展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按《通知》的要求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范围是本市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机构,重点是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群众投诉较多的经纪机构,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已经实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款收付监管制度。在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交易当事人的交易款,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经纪机构保证金帐户、客户存折监管帐户或其它形式的监管帐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三、各地要加快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网,构建透明售房和公平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尽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要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设立公开的检查、投诉和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介等曝光房地产经纪典型案例,增加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交易风险提示制度。
   四、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的职业人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不能单独进行房地产经纪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经纪场所公开悬挂取得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请各设区城市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情况和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情况书面一并报送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华耀忠;电话:0571-85150798;传真:0517-85177984;网络邮箱:Huayz2008@163.com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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