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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宣传贯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以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依法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二、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宣传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黑板报、网络媒体,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咨询等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宣传《条例》参考标语、口号见附件)。
    三、加强《条例》知识培训。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负责人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条例》培训,真正树立物业管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自觉贯彻《条例》规定,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四、完善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奠定基础。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对现行的物业管理规章、政策、办法和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依照《条例》进行规范;对《条例》要求制订配套规定的应加紧提出意见,按规定提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五、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应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今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一些影响较大、群众较为关注的典型案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各市县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或方案,请在2006年7月底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宣传贯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参考标语、口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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